选拔条件及要求
(一)选拔范围限于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含高职)应届毕业生。三校生(高职)、五年一贯制(高职)应届毕业生不得参加选拔。
(二)按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控制“直升本”选拔规模。各高等学校按本校应届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生5%的比例进行选拔,此部分名额含在国家当年下达的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总规模内。
(三)选拔工作应以学生在校三年的平均成绩为主要衡量标准(所占比例不得低于60%),充分体现“直升本”的宗旨。各学校也可组织适当的选拔考试,考试科目以2门为宜。接受高职高专院校专科毕业生的本科院校如需组织选拔考试,应充分考虑高职高专院校的办学特点、教学模式和教学内容,在学校按规定推荐的基础上适当进行差额考试,不要扩大考试范围。参加“直升本”选拔的学生,原专业和拟升专业要相同或相近,不得跨学科。
(四)“直升本”选拔应坚持公示制度。初选结果应首先在班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全校选拔结果集中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
(五)各高校要严格“直升本”学生学费标准,不得借“直升本”名义进行高收费、乱收费。
(六)为确保选拔工作的严肃性,各高校在上报学生审核表时,须由学校主管教学校领导逐页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七)自治区高等学校优秀专科毕业生直升本科工作只针对区内各有关高等学校,不得跨省选拔或推荐。
(八)根据教育部要求,“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原则上不举办普通直升本教育。新疆大学可按规定向其他本科院校推荐优秀专科毕业生直升本科。